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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游九游会关于对年产75万平方米新型装修墙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4-02-05

  亚游九游会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63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综合加工区福州西路1482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1.360″,北纬44°01′5.060″),租用广泽米东物流园内7号厂房建设新型装修墙板项目。项目计划新建3条新型装修墙板生产线条破碎磨粉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艺流程为:外购PVC原料和辅助材料等经投料—高速混料—冷却—挤出—定型—牵引—锯断—检验—成品入库;其中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装修墙板75万平方米。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生产过程中投料、高速混料、切割、破碎、磨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四面软帘围挡)收集,由管道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破碎、磨粉工序位于密闭操作间内;项目挤出定型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四面软帘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

  (四)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629吨/年、颗粒物1.58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2022年中国石油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重点区域储罐油气挥发治理工程(石化分输站)工程减排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

  (七)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九)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75万平方米新型装修墙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芯诚博远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年产75万平方米新型装修墙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月15日第三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1500万元(环保投资63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综合加工区福州西路1482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45′1.360″,北纬44°01′5.060″),租用广泽米东物流园内7号厂房建设新型装修墙板项目。项目计划新建3条新型装修墙板生产线条破碎磨粉生产线,同时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等环保工程。生产工艺流程为:外购PVC原料和辅助材料等经投料—高速混料—冷却—挤出—定型—牵引—锯断—检验—成品入库;其中不合格产品和边角料经破碎、磨粉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建成后年产新型装修墙板75万平方米。项目冬季生活采暖用电,车间无需供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

  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生产过程中投料、高速混料、切割、破碎、磨粉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四面软帘围挡)收集,由管道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其中破碎、磨粉工序位于密闭操作间内;项目挤出定型等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四面软帘集气罩收集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进行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的相关标准及要求。(三)在

  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四)

  项目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米东化工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五)

  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亚游九游会,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六)

  本项目核定总量为:挥发性有机物0.629吨/年、颗粒物1.580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2022年中国石油新疆油田油气储运分公司重点区域储罐油气挥发治理工程(石化分输站)工程减排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七)

  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八)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九)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75万平方米新型装修墙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托米东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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